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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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449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原告负担604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