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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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力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力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支付数额在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能支付的范围内对原告昆明力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昆明力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