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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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共计1706645元(被告拖欠北京盛唐建材商贸中心钢材款和拖欠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7元,被告***负担18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