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与被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大白汽车门店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于2019年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281.2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330.56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以14661.12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以20281.22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 三、被告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9661.12元; 四、被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趣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二、三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桂林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99元,原告负担64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