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5000元及2020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311.87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20年4月7日起至还清欠付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1.9625‰计算)、复利(以未偿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月息11.9625‰计算); 三、被告***、***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内对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