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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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湖州加能源石化有限公司 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为40640000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湖州加能源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和坐落于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湖土国用(2008)第9-162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四顺位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湖州加能源石化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