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
河北省枣强县赵子谏康华印刷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浴新南大街支行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冀1121执保442号

申请人:河北省枣强县赵子谏康华印刷厂,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1098326873。

法定代表人:杨佑照,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51679024。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省枣强县赵子谏康华印刷厂与被申请人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冀1121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2月2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浴新南大街支行账户69×××55存款冻结319000元,已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账户04×××23存款冻结319000元,已冻结0元。2019年12月11日将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永年联社营业部账户03×××36存款冻结319000元,已冻结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账户10×××54存款冻结319000元,已冻结0元。2019年11月29日将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20××**,土地证号:永国用2015第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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