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市航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曲支行
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00万元;

二、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0万元;

三、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上述第二、三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鑫基陆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航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鑫基陆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航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被告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鑫基陆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森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航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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