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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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23334.2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剩余损失38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原告***负担2元(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