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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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爱心补助款27500元(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以12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5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7月30日起以37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62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75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11月30日起以87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8年12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112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2月30日起以125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137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1625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175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起以187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212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225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以2375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19年12月30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计算1个月,自2020年1月30日起以2625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2月27日,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27500元为基数计算)。 二、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爱心补助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和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