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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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 安阳市瑞临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借款本金398万元,并按9.1042‰利率支付2019年12月28日前所欠利息,按13.6563‰利率支付2019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所欠利息; 二、被告安阳市瑞临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0元,减半收取19320元,由被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市瑞临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