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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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37763.8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3000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承担71元,由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