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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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督11号 申请人:濮阳县金融工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794174060。 住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思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钦,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芳,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彦立,该行行长。 地址:濮阳县国庆路。 申请人濮阳县金融工作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称,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申请人支持的建档立卡的39户贫困户因养殖未能出栏销售等原因导致其资金紧张,暂时无资金偿还贷款,被申请人特向申请人申请个人扶贫小额贷款过桥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偿还贷款。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开始分4笔共向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转入1,304,034.14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归还600,074.14元,未归还703,959.95元,并有支付业务记账凭证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个人扶贫小额贷款过桥资金703,959.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个人扶贫小额贷款过桥资金703,959.95元。 申请费3,614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状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