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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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 濮阳市绿然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75万及143.75万元的应计利息(20万本金自2018年3月6日起算;50万元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算;73.75万元本金自2018年3月25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另外再加上之前尚欠的6.25万元); 二、被告濮阳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濮阳市绿然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8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32328元由被告***、***、濮阳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濮阳市绿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