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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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督7号 申请人:濮阳县金融工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794174060。 住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思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钦,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芳,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丁万春,该行行长。 地址:濮阳县建新路南段路西。 申请人濮阳县金融工作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称,201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支持的建档立卡的13户贫困户因养殖未能出栏销售等原因导致其资金紧张,暂时无资金偿还贷款,被申请人特向申请人申请个人扶贫小额贷款过桥资金500,171.47元,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偿还贷款。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转入500,171.47元,有系统进账单为证。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已经归还230,000元,未归还270,171.47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过桥资金270,171.4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个人扶贫小额贷款过桥资金270,171.47元。 申请费1,785元,由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承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状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