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35222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98573.3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5元,由原告***承担462元,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承担3291.5元;由告被告***承担人民币32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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