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名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9856号 原告:清远市名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剑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煜蓓,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名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名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名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韦伟强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敏灵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