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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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4万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