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95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货款40158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质保金10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质保金797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元,由被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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