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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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728.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负担340元,被告***负担2620元(已支付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