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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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荣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鑫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款150万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5日的投资回报金112,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金及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盘锦荣天商贸有限公司、盘锦聚生源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盘锦鑫正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盘锦鑫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3.00元,减半收取9656.50元,由被告盘锦荣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