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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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5884元、误工费28179.5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493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209031.50元的50%,即104515.75元; 四、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5884元、误工费28179.5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493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209031.50元的50%,即104515.75元; 五、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不足部分55812.66元、伙食补助费8720元、营养费8720元,共计73252.66元的70%(即51276.86元)中的32276.8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已实际赔偿20000元),剩余19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给***; 六、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不足部分55812.66元、伙食补助费8720元、营养费8720元,共计73252.66元的30%(即21975.80元)中的2975.80元,剩余19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直接返还给***; 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217元,***负担1640元,***、***共同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负担31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4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