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812.66元中的10000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已实际赔偿)。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812.66元中的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5884元、误工费3150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19494.4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82478.40元的50%,即91239.2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5884元、误工费3150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119494.4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82478.40元的50%,即91239.2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不足部分55812.66元、伙食补助费8720元,共计64532.66元的70%(即45172.86元)中的26172.86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已实际赔偿20000元),剩余19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不足部分55812.66元、伙食补助费8720元,共计64532.66元的30%(即19359.8元)中的359.8元,剩余19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

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的70%,即700元;

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的30%,即300元;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负担1610元,被告***、***共同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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