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国购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淮北国购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淮北国购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向淮北国购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商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178823.46元、违约金62409.6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246233.06元; 三、驳回原告淮北国购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