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借款本金22994.86元,截止2019年3月6日的零售利息2244.11元以及欠款从以上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同前款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康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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