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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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1728691M。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毛茹娴,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团**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91771P。 法定代表人:石景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辉、冷丽芬、单德堂、冷天晴、陈帆名下价值153742327.7元的财产。 解除对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案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郭婷婷 审判员杨宏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丽梅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