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淮安协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协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276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协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淮安协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生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协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账号:62×××72,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62×××6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