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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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