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润邯郸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423民初1216号

原告:华润邯郸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谷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朱金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临漳县医院群工部主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以来保持长期合作业务关系且合作良好,但2017年以来被告应付货款出现超一年情况,截至2020年5月31日止,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5702926.09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万贰仟玖佰贰拾陆元零角玖分整,该款为非医保支付欠款),要求被告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分三个年度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5702926.09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万贰仟玖佰贰拾陆元零角玖分整),具体如下:第一年度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万元,具体细分为:自2020年6月、7月、8月,每月25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9月、10月、11月每月25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1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150万元。

二、第二年度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800万元,每月25日前付70万元,最后一个月付清30万元。

三、第三年度2022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702926.09元。每月25日前付100万元,最后一个月付清702926.09元。

四、被告需按照上述规定时间主动偿还欠款,任何一期未付,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五、被告在还款期间任何一期未付,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互不追究。

诉讼费170315元减半收取8515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焦 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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