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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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6690元”;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6日以236234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以26690元为基数计算);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专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