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
望都县弘禄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9,45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计3,574元,原告负担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57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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