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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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9,45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计3,574元,原告负担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57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