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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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欧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廊坊市邦拓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元、误工费28766.4元、护理费7157.5元、交通费6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645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176.1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576.14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9455.09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000元、救转费8000元,共计65531.23元的70%,即45871.86元; 上述一、二项合并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应再赔偿原告***120000元+45871.86元-10000=155871.8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56元的70%,即1860元。 以上款项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各被告分别打入原告***的账户,开户行:建行廊坊城建支行,账号:62×××33。)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32元,被告***承担1708元。 (注:被告***将1708元打入原告***的账户,或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账号:13×××6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