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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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 博乐市兴农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2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赁费50000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4845元; 四、被告乌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退款之日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鲁木齐鑫社惠农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