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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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5117.0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48元(原告***已预交3157.48元),由原告***负担181.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038.86元(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937.16元(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