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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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8611元(款汇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路支行,账号:62×××45)、第二项(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40.7元(汇款账号同上); 二、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60776.4元,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汇款账号同上);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上诉人***负担1896元,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8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负担1668元,被上诉人***负担1391元,被上诉人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3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