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裕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
日照市汇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裕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市汇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步计算:1.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日照裕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负给付原告的本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汇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77元,由被告日照裕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日照裕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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