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腾退并返还房屋(该房屋坐落于日照经济开发技术开发区,从南向北数第二户,总面积168㎡的二层商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66600元; 三、被告***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每日91.32元计算向原告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期间的使用费至实际腾退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