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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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0582.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89元,由原告***承担4123元,由被告***承担12866元(限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本案由原告***垫付的鉴定费用8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6000元(限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