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920号 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7848712D。 法定代表人:雷晓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卫东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婉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