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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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2731.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8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