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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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赔付131876.56元,该款项由原告***领取130729.06元,由被告***领取1147.5元(5000元—2300元鉴定费-1552.5元诉讼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被告***负担(已在上述领取的赔偿款中计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