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童乃兄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27059.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垫的医疗费33529.0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代垫医疗费2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童乃兄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4453.9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4元,减半收取7202元,由被告***负担4562元,被告***承担114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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