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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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为30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8801.92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30651.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交城县和谐公交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97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