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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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25631.38元、丧葬费30725.50元、护理费364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9819.84元(医疗费139437.4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6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42718.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8197.30元,由原告***、***、***负担3063.70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