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荔波樟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塘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中医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贵州荔波樟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02446.54元,共计二百七十五万二千四百四十六元五角四分(¥2752446.54元);

二、被上诉人平塘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被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中医药公司的现有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荔波樟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0元,共计5764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中医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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