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弘晟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
上海宝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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