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恒东.幸福里商铺认购协议书》和《恒东幸福里商铺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8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为24960元;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为73631元)。 三、被告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原告***8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8元、由原告***负担742元,被告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