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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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40363.32元(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现场配合费用); 二、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2018.17元; 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0384.48元(已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现场配合费用); 四、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201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工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1元,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成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