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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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1民初1761号 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远,系该行吉力于孜支行副行长。 被告:艾克白尔·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被告:皮努兰·皮尔东,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伊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克白尔·艾合买提、皮努兰·皮尔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左丽尼各尔·塔西布拉提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