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142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7270元。

上述款项共计5869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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