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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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142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7270元。 上述款项共计5869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